河北省税务局:请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或者两种方法都可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地产预售阶段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9-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项预缴土地增值税是按预收款项/(1+9%)作为计税依据还是按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或者两种方法都可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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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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