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税务局:关于保定市承接京津老年人口,发展养老健康产业的策略建议!对保定市第十三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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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对保定市第十三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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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对保定市第十三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9 12:00

  现将我局关于《关于保定市承接京津老年人口,发展养老健康产业的策略建议》会办意见提出如下:

  一、养老健康产业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目前养老产业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如果养老机构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可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目前养老健康产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2020年,我市共有27户纳税人享受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销售收入3074万元。

  2.2021年1-3月,我市共有18户纳税人享受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销售收入625万元。

  3. 2020年,我市养老、托育、家政等社会家庭服务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户数20户,减免税额239.9万元;享受房产税减免户数8户,减免税额25.57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税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一是把大力支持养老健康产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做好对外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间的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对本辖区内已经享受养老健康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开展一对一辅导,做到台账管理,掌握企业享受政策的具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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