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17:0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贾瑞生、刘华龙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贫困山区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河北省税务局非常重视康养产业发展,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安排部署,积极响应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国家支持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养老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养老服务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五、社会福利机构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社区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衷心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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