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17:0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根据企业环保水平优化税收政策促进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降低增值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等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都涉及企业环保投入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钢铁企业,有效降低了钢铁企业的税费负担。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钢铁行业“去产能”,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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