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售电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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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电费发票

日期:2019-10-0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我们是制造企业,将闲置的厂房租给别的企业用,电表只有一个总表,开票总的开到我们单位了。租用方向我们索要电费发票,请问我们公司可以开具“电费发票吗”(电费是不是只能电业局可以开),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的什么规定执行。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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