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
留言时间:2021-11-1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们主管税务机关是裕华区,现在在新华区有个项目,现在想问一下用不用在新华区开具外管证预缴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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