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是否不征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是否不征税

留言时间:2020-07-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商户向持卡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商品(产品/服务)含税销售额为X元;

2.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商户POS终端完成跨行消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购物消费补贴资金Y元;

3.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实际扣款金额为(X-Y)元;商户实际收款为X元。

持卡人基于商户销售商品(产品/服务)过程,使用银行卡跨行消费。银行卡清算机构为此提供了发卡/收单机构之间交易处理服务,并协助完成资金结算。

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着服务、购销等多边合同关系。银行卡清算机构基于上述关系,向持卡人赠送的购物消费补贴资金Y元, 是否属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所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业务背景:

1.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卡机构发行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发卡机构须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开户协议;

2.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收单机构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收单机构须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3.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之间签订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协议。

持卡人基于上述多边合同关系,可以使用银行卡在特约商户POS终端跨行消费。对于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行消费的行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和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功能。银行卡清算机构基于上述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双向收取网络服务费。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规定:“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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