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保险类涉税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03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1、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护人员、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此问题在2020年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中第12个回复中已经明确“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此问题同时延伸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受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减免政策不明确。建议总局给予明确免除该部分赠险的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销售的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能否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也给予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复工后,为员工购买各种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员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给予免除,目前没有政策,
为了加强应对新冠病毒,进一步增加对企业员工的保障,建议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对企业员工取得的该类保险产品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关于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已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保险服务未在此范围内,因此不适用该免征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范围仅包括物品和现金,暂不包括服务。但服务捐赠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12%的限额扣除。
您咨询的其他问题由于相关政策还未明确,我暂时不能给您一个确切的答复,如果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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