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解决资源税调整税率增加企业负担的建议!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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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10 14:5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宫延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资源税调整税率增加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局按照统一部署,配合省财政厅,在对龙煤集团和部分重点地方煤矿企业走访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税〔2014〕32号),明确了原煤资源税税率、洗选煤折算率以及其他征管规定。

在确定税率时,根据改革前后税负平移的原则,结合重点纳税人从量计征税负数据,考虑我省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平移后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2%—10%),按最低标准确定了我省原煤的税率为2%。在确定原煤与洗选煤的折算率时,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原煤平均售价、洗选煤平均售价以及综合回收率等,采用市场法的方式确定。其中,佳木斯、双鸭山、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为70%,鸡西、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为68%,省内其他地区行政区域内为65%。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和折算率,均经法定程序批准执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税法取消了换算比、折算率,煤炭的税率范围仍为2%—10%,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明确原矿和选矿的税率等三项地方税权。目前,税权确定工作已完成初步的调研测算,我省地方税权立法调研组根据税负平移原则,结合税法新规定,考虑到现行煤炭选矿实际税率低于新税法规定下限,初步拟定煤炭选矿按国家规定最低税率2%执行,煤炭原矿税率按3%执行,调整后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仍为全国最低水平。

您在《建议》中提出“将资源税税率下降到煤炭销售收入的1%”。这将低于资源税法规定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下限,超出省级授权范围。为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我局将把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目前,我省资源税地方税权立法工作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如您有其他建议,也可以向省财政厅或省司法厅直接提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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