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2 15:0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孙雪飞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第102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快速推进僵尸空壳企业出清的建议,按照税务部门的权责,主要集中在办理税务注销,及时出具《清税证明》方面。
办理税务注销,出具《清税证明》,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市场主体退出步伐,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注销程序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二是实行清税证明即办。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并符合一定条件(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即办注销,即时出具清税证明。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税证明即办。对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四是压缩一般注销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即办程序条件,执行一般注销程序的情况,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快速推进僵尸空壳企业出清,也按上述注销程序执行。
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好市场主体退出的相关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僵尸空壳企业处置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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