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收取租金跨年度的相关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关于收取租金跨年度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7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仓库一间,拟出租给另一公司。出租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定于5月1日收取全部租金12万元,租期一年。因此笔租金是收取的一年的租金,并且,租期分布在两年度。因此有如下问题:

1、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增值是否在6月份的申报期,将12万元全部确认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分十二个月向对方开具发票,分期确认收入。

2、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房产税,是否在5月属期,按租金的12%全部缴纳,还是按每月1万元计算,分期缴纳。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0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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