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税务: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指引
来源:黑龙江税务
日期:2019.2.21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相关条件。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三、案例解析
例1.天使投资人李先生2015年9月投资哈尔滨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公司,实缴出资10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2019年*月份投资广州市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实缴出资*万元,占股比例为*%,均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李先生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2017年9月,李先生获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20万;2017年10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5%的股权,获得所得800万元;2017年12月,A公司资不抵债,注销清算,未分回剩余财产。
2019年8月,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部分股权(假定暂不考虑B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2021年5月再次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
则,可抵扣税款计算如下:
(1)李先生对A公司的投资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0万元(1000万元*70%)。
(2)2017年9月李先生获得股息20万,不享受投资抵扣,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3)10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股权,应纳税所得额=800-1000 /10% *5%=300万元,抵扣后在现阶段无需缴纳税款,剩余4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转让A公司股权时进行抵扣。
(4)2017年12月,A公司资不抵债,注销清算,未分回剩余财产,无可抵扣的所得。
(5)2019年8月,转让B公司部分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因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不足36个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小于400万元,可予以抵扣,剩余25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可结转抵扣以后年度转让B股权时继续抵扣。
(6)2021年5月,再次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100万元转让所得。本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公司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李先生投资A公司剩余的250万元投资额就不可再进行抵扣。
综上,李先生共取得转让所得5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在政策优惠期间共抵扣所得4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
例2.M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该企业2016年9月投资300万元于上海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T公司,2018年9月又增加投资600万元。投资人李先生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0%,2018年M企业实现年度经营所得100万元,对李先生的分配比例为60%。
(1)李先生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100万元 100*60%=60万元
(2)李先生可抵扣投资额=105万元(2016年投资的300万元已满两年,可抵扣,可抵扣金额=300*50%*70%=105万元;2018年投资的金额未满两年,不可抵扣)
综上,李先生可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还有4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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