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 “减税降费”在线访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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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 “减税降费”在线访谈 (二)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日期:2019.5.22

第一期“减税降费”在线访谈活动反响热烈,就网友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交流。今天我们继续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费宝江处长、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光远处长、企业所得税处主任科员李雪做客访谈,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收政策与网友交流。

访谈时间: 2019年05月23日 14:00 - 15:30

主题嘉宾: 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费宝江 , 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处长:李光远 , 企业所得税处主任科员:李雪

访谈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减税降费”在线访谈 (二)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参与“减税降费”在线访谈。[5-22 14:00]

主持人:第一期“减税降费”在线访谈活动反响热烈,就网友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交流。今天我们继续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费宝江处长、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光远处长、企业所得税处主任科员李雪做客访谈,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收政策与网友交流。[5-22 14:02]

主持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今天网友又提出了哪些问题?[5-22 14:07]

网友:我公司是注册在哈尔滨的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大兴安岭地区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5-22 14:12]

费宝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22 14:18]

费宝江: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22 14:22]

网友:我们公司刚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地方税费的条件,但是不知道怎么办理,需要到税务局审批吗?[5-22 14:25]

李光远:为了确保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落地生根,我们从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的举措,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在具体办理上,体现为“三个无需”和“三个自动”。“三个无需”是指: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政策。“三个自动”是指:凡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纳税人,只要项目填写完整,信息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和提示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征政策,自动计算纳税人可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因此,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减征优惠。[5-22 14:32]

网友:我在漠河开一家旅店,是个体工商户,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2 14:37]

费宝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2 14:47]

网友:我公司在2018年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退还了增值税留抵税额,请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对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具体要求复核哪些条件?[5-22 14:49]

费宝江: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5-22 14:59]

网友: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5-22 15:02]

李雪: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5-22 15:09]

网友:我公司主要从事技术研发业务,于2017年3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设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一直到2019年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我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5-22 15:13]

费宝江: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你公司在2019年7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7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8月销售额为零,9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应按纳税人,7月-9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76.9%,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你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5-22 15:19]

网友:我们公司原来是一般纳税人,一直全额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5月份开始我们公司就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不知道具体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5-22 15:20]

李光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号公告)的规定,缴纳“六税两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如果你们公司从5月份开始就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就从5月份开始。因此,你们公司在6月份申报5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缴纳原应纳税额的50%就可以了。[5-22 15:23]

网友: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5-22 15:24]

费宝江: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5-22 15:26]

网友: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5-22 15:27]

费宝江: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22 15:29]

网友: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5-22 15:30]

李雪: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5-22 15:32]

网友:我们公司一直无偿使用总公司的一处房产,由我们公司缴纳房产税。我们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减征房产税的优惠?[5-22 15:33]

李光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房产税减征政策。因此,你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租使用总公司房产并代缴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5-22 15:36]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20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0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这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5-22 15:38]

费宝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 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4月30日出口的货物应适用此过渡期政策规定。3月20日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适用16%的退税率;4月20日取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5-22 15:42]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服装企业, 4月10日购进一批面料和辅料,用于加工出口服装,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25日,该批服装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25日。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5-22 15:43]

费宝江:《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4月25日出口的服装应适用此过渡期政策规定,应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5-22 15:45]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如果广大网友对本期访谈相关内容有更多问题需要交流,欢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留言,或者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451-12366进行咨询。感谢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5-22 15:46]  [2019-05-23 16:3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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