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不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是不是实质雇用关系?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林口县医院规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退休后直接返聘任职至70岁,开绩效工资不到起征点十多年,2016年始扣个税,咨询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林口税务局答复: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个税。再咨询答复:“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此返聘十多年实质上构不构成任职受雇关系?符不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吗?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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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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