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税务清查时要求会计重新还原已减账房产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30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务局专家:我公司(冶炼)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面还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采矿),由于资源问题我公司于2016年全部关停,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 我公司计划在2019年末前进行企业合并,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采矿)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冶炼),然后我公司注销,我公司已按工商管理要求履行了注销备案,也进行了报纸公告,公告期结束后我公司启动申请税务注销开据清税证明,但在清税检查的过程中要求我公司对在2018年年末账务报废处理的房产要求还原(房产的账务处理基于这个冶炼厂已经永久关停,房产均属专用厂房,也无法转让属无效资产,账务上做了损失处理,把房产的账面价值转入了营业外支出,金额1亿多),理由是税基弄没有了,税务人员要求我们还原账务处理,不让做报废的账务处理。但按照 纳税人的理解,我们虽然做了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在金税三期网的系统中我房产的原值没有做处理,也就是计税基础还在,2019年 度也在正常纳税,两家公司合并后,在吸收合并公司的金税三期上一样要重新录入该批房产的原值,正常纳税,税务局检查人员要求我们做会计上的已报废房产的还原对吗?有依据吗?我不还原账务处理就不给我开清税证明,公司就注销不了,税务人员的要求我们根本无法做到,上市公司对2018年的这笔报废损失已信息披露,也经过了证监会审核及中介机构的审核都没有问题,但税务人员就是说不通,就要求我们提供房产的报废社会中介机构证明 材料(已经说过是无效资产,不是物理特性危房,没有机构能出这种鉴定的告),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一是要么报废房产的账务还原;二是要么提供报废鉴证证明,但这两个我们都无法做到,请问税务专家怎么办?急急急!!!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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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本平台为政策咨询平台,具体政策适用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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