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公共配套界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公共配套界定

留言时间:2020-07-31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文件湘税办发[202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按照规定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位)和非人防地下车库(位)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政府的,视同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请问上述“无偿移交全体业主”中的“全体业主”如何界定?是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还是移交给业主代表?因为湖南土地增值税是分期清算,而业主委员会成立基本要所有期交付入住之后方可成立,这样的话会导致前面期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导致开发商无法与之办理无偿移交手续,进而使得上述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对于无住宅房产仅有商业房产的开发项目,更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上述问题对湖南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税影响巨大,望湖南省税务局给予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已于2020年8月4日制作工单转办相关业务处室。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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