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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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果纳税人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日期:2020.9.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湖南省税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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