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果纳税人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日期:2020.9.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湖南省税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答:用人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代收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验证通过进入系统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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