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10-1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低价出租了员工,收了款开了租赁发票,请问如何计缴房产税?是否仍按如下解答执行?
请问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企业无租金收入或免费给职工使用也可以按此文件执行吗?
答: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因此对于企业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无论是以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均按房产原值减征50%计算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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