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新办的软件企业,于2018年8月成立,当年盈利。我公司是否还能适用财税2012 27号文以及财税2016 49号文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对财税2012 27号文第三条“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有疑问,请领导帮忙判断我公司在盈利年度上是否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5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政策软件企业部分目前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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