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留言时间:2019-07-0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2019年1月份已开具一份10%税率的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2019年7月还可以将此份发票作废,再开9%税率的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据上,开具的专用发票已跨月不可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答:用人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代收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验证通过进入系统后,如...
湖南省欠税公告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一般纳税人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