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支付给非股东个人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需要发票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支付给非股东个人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需要发票吗?

留言时间:2019-07-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月给职工支付利息。

请问: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是仅凭借款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当然税前扣除金额是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湘西州税务局的人士说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两个文件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利息发票。

   在此,请12366再确认一下。确定不需要利息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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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1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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