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
我司为湖南长沙一般纳税人,现准备设立一些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在我们就分支机构设立纳税与增值税核定有一些问题。
1.设立分公司时,我们在核定税种时,可否选择分公司独立申报增值税?具体怎么操作?
2.分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纳税银行账户?
3.分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进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因为我们不打算为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不符合上述情况,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同时非常抱歉,您所咨询的总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问题暂不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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