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用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19-08-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是信息科技公司,一般是别的公司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开发技术属于我们公司,我们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吗?
如果是国家大学研究院或者是军方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呢?能不能加计扣除呢?
如果别的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是合作开发合同,我们能加计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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