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奖学金适用税目和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解?
A.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如果不能,奖学金对应何一税目?是偶然所得(20%)还是劳务所得?
B.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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