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电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电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司是电商行业,业务规定客户邀请他人使用我司APP可以获得一定的推广费,这部分推广费可否由客户个人自行年终申报,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800元以内免税是嘛)?这部分佣金(计入销售费用)希望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获得哪些凭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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