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是否免征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是否免征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2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们是自然人投资的个人普通合伙企业,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对我名下的房地产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进行了征收,给予了征收补偿(不是按市场价自行处置),我们取得此款项后又购置了新的写字楼,合伙人没有分配此款。根据财税字(2005)45号文件第一条及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37项规定了(2005)45号文件第一条继续有效,那么我们这种情况(既是征收补偿,又没有分走此款)是否应该享受此政策优惠,免征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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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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