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能不能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2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湖南的企业与北京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一个项目,因湖南的企业信用额度不够,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北京的企业办理所有的保函业务,保函费用二家平均分摊,现北京的企业已经向银行缴纳了保函手续费,并已收到银行开具的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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