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请求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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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报告

留言时间:2020-02-1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根据常宁市税务局泉峰税务所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我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核实,现特作如下说明: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原因。

一是企业组建仓促,帐务处理未及时。因常宁市湘汇校车公司收不保支,校车运行难以为继,且造成多次群体上访事件,为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校车正常营运。2017年8月,经常宁市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常宁市常盛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采用租赁湘汇校车的形式,接手湘汇校车全部业务,同年9月常盛校车公司就开始营运。由于公司筹建仓促,财务人员未及时配备,税务登记、帐务处理未及时跟进,9-10月的收费在后三个月入帐,造成做帐前三个月收入偏高。

二是未能正确核算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由于校车的专用属性,只能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线路、接送固定的学生。因此,在每期的开学时间内,各月的营运收入是相对稳定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当按其接送人数计算各月收入。由于我司财务人员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直接将收款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造成各月主营业务收入不能正确反映。

校车服务是政府倡导和扶持的公益事业,更是民生和暖心工程。校车又因其专用属性,使用率低,营运成本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模式营运,离开政策的支持,校车运行就难以为继,目前我公司每年享受政府财政补贴800多万元。有些省市对校车还给予免征增值税,只有通过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才能为校车营运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综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层面,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尚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此,特向贵局申请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恳请贵局批准为感!如按政策实在不行,可否把校车营运视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征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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