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等政策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等政策吗?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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