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0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从事保洁服务的纳税人,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客户中有部分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已约定提供6%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请问我公司能否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所以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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