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的情况是否适用国税函[2008]662号文差额征收契税
留言时间:2021-02-2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2020年下半年,我公司从破产企业购得一宗土地及地下附着建筑物少许。经依法缴纳契税后,我公司取得了该项资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我公司计划在该宗土地上进行住宅开发,故需要变更其用地性质。我公司将该宗土地退还给国土部门,经国土部门变更用地性质后,再次受让该资产。
请问我公司的情况是否适用国税函[2008]662号,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答:用人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代收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验证通过进入系统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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