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XXX(纳税人识别号:43052XXX211671)涉税文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30 13: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胡XXX(纳税人识别号:4305XXX1211671):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邵税一稽处〔2019〕1003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邵税一稽罚告〔2019〕10024号),你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向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邵税一稽处〔2019〕1003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邵税一稽罚告〔2019〕100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电话:0739-8921030。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附件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邵税一稽罚告〔2019〕10024号
胡XXX:(纳税人识别号:43052XXX167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与张XXX、汤XXX、刘XXX承建并销售的邵阳市北塔区XXX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1000000.00元(含税)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9126.20元;取得不动产销售收入10764500.00元(含税)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512595.24元;应预缴未预缴土地增值税205038.08元;应缴未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920.52元;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16251.68元;应缴未缴地方教育附加费附加10834.40元;应缴未缴印花税11000.40元(其中土地转让书据应缴印花税1974.40元,房屋销售合同应缴印花税5126.00元,建筑安装合同应缴印花税390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5429.06元;应缴未缴土地使用税12147.84元。你应承担缴纳增值税135430.37元,预缴土地增值税51259.5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80.13元,应缴教育费附加4062.92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费附加2708.60元,应缴印花税2750.1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357.26元,应缴土地使用税3036.96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与张XXX、汤XXX、刘XXX承建并销售的邵阳市北塔区XXX工程项目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3543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80.13元、个人所得税41357.2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36.96元的行为,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94652.3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少贴印花税2750.10元、处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0.5倍的罚款计1375.0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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