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不要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1-03-1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里明确指出了成交价款的金额,并指出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契税,按此支付成交价款及相应的契税后,我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税2004134号中(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对这句话存在以下疑问: 1、 这句话中所提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是文中成交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我司签订的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上确认的成交价款是否契税的全部计税依据? 3、 我司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后经过一段时间为进行施工建设而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与土地使用权转移完全无关的费用,要不要缴纳契税? 麻烦给与明确指导,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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