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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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

发布日期:2021-03-24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拉开帷幕,你是否也对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着这样那样的疑问?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问: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02问:满足什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汇算清缴?

答: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①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②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③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03问: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①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4问:企业参加汇算清缴,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①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③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还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05问:企业未按规定参加汇算清缴,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①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②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③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06问:汇算清缴使用哪版申报表?

答:2020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07问:办理汇算清缴有哪些途径?

答:非居民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的主要途径有:①持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②通过登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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