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大病医疗互助费为何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大病医疗互助费为何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项目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医疗保险有一笔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年缴纳,同样为强制性全员缴纳,电话咨询12366,此笔大病医疗互助费不属于医疗保险,所以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依据是什么?大病医疗互助费同样属于社保局征收(目前已改为税务局代收费),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同样属于强制性全员征收,为什么不可以同个人公司按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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