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配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配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如果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B合伙企业,A是B的合伙人。

B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将所得分配给A合伙企业。那么A合伙企业,取得的是否属于分红所得?能否按照国税函2008年84号文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税?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4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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