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主题: 生活服务业进项加计扣除
咨询内容:
我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因业务合同到期,全年无收入,2021年3月开始开展新的生活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我司2020年全年无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业进项税15%加计扣除?
咨询时间:2021-06-07
回复信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当前状态:已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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