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长沙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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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关于长沙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05 16: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邓银伟委员、胡再明委员:

你们在长沙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企业社保问题的提案》已收悉。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我局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办。收到提案后,我局积极作为,多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商,并就提到的有关建议向省税务局进行反馈,积极寻求委员提案的可行性。现就综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建议进一步研究合理降低社保费率,出台一些具有正向引导性的减负政策”问题

我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细落实养老保险降费减负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至19%;自2019年5月起,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至16%;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更是力度空前,2-6月,大型企业和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部分减半征收,2-12月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单位部分减免征收。为深入落实园区企业过渡费率试点政策,2019年长沙率先出台了实施细则,2-4月期间完成了所有园区3524家企业的审核和政府审批手续,极大支持了园区企业发展,成为全省享受政策企业数量最多、降费额度最大的城市。截至2020年底,全市累计为企业减轻社保费负担163亿元,惠及市场主体12万余家。2021年继续执行部分险种阶段性减免政策,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费率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社保费征缴与广大职工权益息息相关,政策的制定是一个非常严谨科学的决策过程,此外由于社保降费政策具有阶段性特点,费率调整权限在部、省一级,市级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同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我省已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均需按月上解至省级,因此2位委员提出的“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降费政策”意见,我市没有相关权限制定相关降费政策。

二、提案中“建议针对‘社保入税’后民营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出台针对民营企业的社保缴纳过渡政策。”问题

社保费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社保入税”主要改变的是缴费途径,根据国务院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正常征缴工作的安排,我市税务部门严格遵循“不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的征收原则,所以“社保入税”不会普遍增加民营企业困难的问题。对委员提出的针对民营企业出台社保费缴纳过渡政策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精神,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这意味着从2019年开始就不再新审批备案过渡性费率试点企业,因此2位委员提出的“分行业及分企业规模大小建立缴纳比例”已经没有政策支持。同时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规定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即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待遇的依据;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等内容。2位委员提出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企业有缴费比例的自主选择权,员工拥有缴费基数的自主选择权”也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相符,而且《社保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自行选择也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2位委员提出的“合理降低社保费率和出台针对民营企业的社保缴纳过渡政策”当前没有法律和文件支持,但委员们的诉求我们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同时我市也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社保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

感谢你们对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视、关心和理解。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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