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人社部发〔2020〕13号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5-1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关于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的防疫津贴是否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附件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zip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有关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需要注意,非疫情防治人员不在财税2020年10号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内,也不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关爱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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