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产停业(季节性停产停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半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
(六)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七)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发生亏损的。
上述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2.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3.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度减免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4.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
5.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纳税人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向省内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先将汇总的困难减免税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由县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市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减免税行为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7.湖南省哪些单位可以申请2022年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第一条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一条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衡阳、常德、娄底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实施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7月份已经缴费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8.如何确定可以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省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确定。现有数据可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9.湖南省单位缓缴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单位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是否会受影响?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第二条规定,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要确保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10.纳税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为: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1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13.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14.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15.保管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保管合同,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16.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17.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18.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19.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0.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1.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23.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24.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5.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征收管理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湖南省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湖南省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服务信息?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3.湖南省税务机关对执业规范且涉税信用和纳税信用级别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何激励措施?
答:根据《关于发布<湖南省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执业规范且涉税信用和纳税信用级别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发布后,湖南省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5.湖南省纳税人接收的全电发票包括哪些联次和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6.湖南省纳税人接收的全电发票,没有显示发票密文是否正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7.湖南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接收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8.湖南省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后,应如何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9.湖南省纳税人接收全电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货退回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0.湖南省纳税人如何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11.湖南省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2.湖南省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奖金及奖项设置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采取两次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开型,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1800个,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1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二次开奖每月一期,每期中奖名额8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0元(含税)。
13.纳税人如何参与湖南省2022年发票有奖的活动?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关注“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完成实名认证以后,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符合参与条件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即可参与一次开奖和二次开奖。
14.参加湖南省2022年发票有奖活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参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与活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必须在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二)自然人消费者所取得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发票“购买方名称”为本人姓名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湖南省内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购买汽油、柴油、天然气、自来水、电、燃气等货物,购买电信服务、保险服务等服务,购买、租赁不动产等项目取得的发票除外。
(三)开票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录入信息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查验一致的发票。
(四)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废发票,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15.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否属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答:根据《关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1《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规定,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湖南省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增值税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的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政策解读的规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3.《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一条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5.湖南省纳税人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资料为:
1.书面报告,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财务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6.湖南省纳税人申请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流程为:
(1)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税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7.纳税人适用《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如何调整备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1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将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省级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具体流程由省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每季度末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答:用人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代收单位初次登陆客户端,初始申报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验证通过进入系统后,如...
湖南省欠税公告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一般纳税人查询 日期:2020.12.6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