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第三稽查局
南京莫巴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0年4月24日制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58592033
联系人:刘楚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0〕31号
南京莫巴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302362795J)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2017年,你单位取得大连雅丽轩贸易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2,665,811.41元,并收到退税款1,019,021.41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述,婚纱采购业务由Badaldin Abdulrhman(男,约旦人,护照号码P01431254)负责,双方签订了采购分包合同。经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核实证明,Badaldin在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无出入境记录,你公司无收货签收单据,也无法提供境内货物运输的具体证据。你单位账簿资料显示,与上述公司的货款均未支付,且无法提供与上述公司的银行往来记录。你单位不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未按通知做笔录或提供证据,对上述违法事实无法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诺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的规定,认定你单位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两倍的罚款2038042.8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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