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
留言时间:2022-09-1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由于快递公司疏失,将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遗失。我司将加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客户。请问:我司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1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网上办理路径:
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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