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徐州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市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徐人社发〔2020〕6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明显影响,申请缓缴上月销售(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0%以上(无去年同期数的和上月比);
(二)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6个月内没有批量减员(即: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三)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出现困难,连续3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只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后,其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足过去6个月平均流动资金的50%;
(五)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无社会保险欠费。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需提供有效缴费担保。
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后,企业确需申请缓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必须在告知职工本人相关社保权益受损及风险后,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有参保员工均需在《告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三、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的险种和最长可缓缴时间
可申请缓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期满前当月征缴期内企业需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与受理时间
1.为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质效,推进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线上业务办理,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采取“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邮寄纸质资料”的方式办理。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从“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徐州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和“徐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下载申请缓缴社保费办理指南及其附件《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其他附报资料。
2.缓缴申请须在当月6-10日前提出,对已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月份不得再提出缓缴申请。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后,通过线上方式将受理清册和相关材料传递至人社、财政部门;人社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核,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论于当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告知审核结果。申请企业可于当月20日后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中查询审核结果。
五、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交的资料
1. 《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
2.《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附件2);
3.《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财产清单》(附件3);
4.参保单位职工同意缓缴意见(限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单位上报)(附件4);
5. 申请前上月同期和申请前六个月的财务报表;
6.其他证明资料。
注意:申请企业应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申请表并上传附件。申请企业须按要求下载《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项目应填写规范、齐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同时将有效缴费担保文书(《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财产清单》)纸质资料于申报当月10日前寄送税务机关存档备查(邮寄地址附后),寄送时应在邮件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
六、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条件
1、企业已连续三个月只能发放职工生活费;
2、充分告知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损情况;
3、与职工协商一致,经全体参保职工签字同意。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要求,充分告知全体参保职工《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告知书》并经签字同意后,按规定格式填报。《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和《职工告知确认书》原件在申报月12日前分别送到以下地址寄送社保部门。市区参保企业报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地址: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B506室,五县(市)、铜山区参保企业寄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时应在邮件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申请企业未如实填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在人社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保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先行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缓缴期满前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3.经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计入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4.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缓缴期间单位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5.缓缴期限到期的以及缓缴期间恢复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恢复社会保险费征收。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当月25日前,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6.企业缓缴期满后,没有及时补缴相关欠费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催缴,并自期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八、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录入纳税人账号密码登陆;
2.搜索输入“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也可模糊查询“社保”
3.进入功能页面点击“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事项;
4.进入表单页面上传相应的附件,点击“保存”,保存为草稿,再点击“提交”发起申请流程;
5.用人单位可于20日后,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中收到消息,查看审核后是否同意缓缴的结论。
附件1.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xlsx
附件2.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书.xlsx
附件3.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财产清单.xlsx
附件4.参保单位职工同意缓缴意见(限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单位上报).xlsx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全市税务部门邮递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 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邮寄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顾永林 |
83753778 |
221000 |
徐州市中山北路255号睿商龙湖现代商务产业园C栋办税服务大厅 |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金宇晨 |
67037091 |
221000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经济开发区龙湖南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局大厅 |
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股 |
胡士领 |
87619553 |
221011 |
徐州市贾汪区山水大道7号304室 |
徐州市铜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杨 淼 |
80279915 |
221100 |
徐州市铜山区府东中路嘉源大厦A座一楼 |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张 萍 |
83408079 |
221000 |
徐州市珠江东路11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大厅 |
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支农路办税营业厅 |
乔长峰 |
89239552 |
221700 |
丰县中阳大道与支农路交叉路口 |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刘 翠 |
68867915 |
221600 |
徐州市沛县汉邦路5号沛县政务服务中心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社保非税股 |
巩伯轩 |
88382870 |
221200 |
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路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邳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马 婧 |
67682620 |
221300 |
邳州市建设中路第一税务分局(信合大厦对面) |
国家税务总局新沂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倪媛媛 |
81635092 80323804 |
221400 |
新沂市钟吾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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