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留言时间:2022-11-09 答复时间:2022-11-10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问题内容:
企业有十个应税污染物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共排放三种应税污染物,一种应税污染物排放超标准不符合减免条件,另外两种不超标。其他九个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都符合减免条件,请问这部分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是否可以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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