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研发活动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还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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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日期:2019.8.2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具项目,最终形成的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确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税乎观点:因该等研发进入了产品成本,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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