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收购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9.8.1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销售自产的外,还收购一些鱼、虾、蟹销售,请问收购销售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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