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地税发[2005]4号
全文有效
2005.01.18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5]5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核定
征收。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下要求实行查帐征收以及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要求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征收方式需上报市局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其他各类事务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实行查帐征收。如上述纳税人确实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须报经市局审核确认。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最迟应在4月10日前结束。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的,应将纳税人鉴定资料和分局调查表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局,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备案表》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备案表》。
4、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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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商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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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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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拿、按摩、网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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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厅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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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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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事务所、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除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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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 |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比
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执行。
附: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5]5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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