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地税二函[2007]1号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门临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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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门临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连地税二函[2007]1号

全文有效

2007.05.08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

针对开具门临发票工作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照连地税发[2003]31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外的纳税人在开具门临发票时,必须按照连地税发[2003]31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凡应税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税率和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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