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像江苏税局这样全面扫盲的问答不多见了!——减税降费42问
发布日期:2019-01-30
来源:江苏税局
更多小微企业优惠话题,请点击进入--->>>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 享受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新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3. 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否还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答:不区分。
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适用新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
答:不适用。
5. 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建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100×25%×20%=5万元
2.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250-100)×50%×20%=15万元
3.预缴应纳所得税额:5+15=20万元
7.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贸易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50×25%×20%=2.5万元
2.预缴应纳所得税额:2.5万元
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选择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原先是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原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具体为: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1.如何判断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
1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备案。
14.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6.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精神,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7.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8. 2019年4月,企业申报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报表有何变化?
答:2019年的季(月)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填报。该套报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
19.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期初1000万元、期末2000万元;从业人数,期初120人、期末180人;应纳税所得税额220万元。第二季度资产总额,期初2000万元、期末4000万元;从业人数,期初180人、期末2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第一、二季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第一季度:
从业人数:(120+180)÷2=150人
资产总额:(1000+2000)÷2=15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0万元 <300万元
从业人数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人 <300人
资产总额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0万元 <5000万
第二季度:
从业人数:(180+200)÷2=190人
资产总额:(2000+4000)÷2=3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300万元
从业人数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190)÷2=170人<300人
资产总额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0+3000)÷2=2250万元<5000万元
判断结果:两个季度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二、小微免征增值税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销售额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是否包含不动产销售额?
答:包含。可参照下表: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合计销售额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合计销售额 |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10万 |
≤10万 |
≤10万 |
免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注:本表表示月销售额(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按30万元列示)
3.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例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
答:包含。
4.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当期查补销售额?
答:包含。
5.原小微免税政策执行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行免税标准下,是否还分开核算?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免税销售额判定时不分开计算,应合并计算月销售额。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区分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答:不需区分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次出台的普惠性政策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此前,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一般纳税人普遍受益。
8.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0. 如何理解“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指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一次,无论是按月改为按季,还是按季改为按月。
1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是否享受小微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可以。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12.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3. 仅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1月1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如何理解“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8年曾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底前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仍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如果1月份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已经预缴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6.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17.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代开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9.符合小微免征销售额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公告下发前,已代开的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1.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提高,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也随之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
22.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对象,是否也随本次免税标准提高而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
23.免税标准提高前,已经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是否可以取消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上缴税控设备,上缴未开具发票,转为代开发票?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取消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但是,一年中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并不固定,实际工作中不建议纳税人取消。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案例
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00 |
解析:
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 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275 |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0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符合 |
A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00×25%×20%+(100-50)×50%×20%=10 |
200×25%=50 |
280×25%=70 |
100×25%×20%+(300-100)×50%×20%=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万元) |
10 |
50-10=40 |
70-10-40=20 |
0 (25-10-40-20<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已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0 |
10+40=50 |
10+40+20=70 |
10+40+20+0=70 |
减免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50×25%-10=27.5 |
200×25%-50=0 |
280×25%-70=0 |
300×25%-25=5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服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 2022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四化”...
个体新办开户及新办套餐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6-02 10: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