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日期:2019.2.14
类型 |
纳税期限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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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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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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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不办理汇算清缴 |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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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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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
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 |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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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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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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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
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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